為加速產業進行數位、淨零雙軸轉型,以及加大投資新創事業力道,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業於114年5月7日奉總統修正公布,經濟部與財政部會同修正各相關子法,第10條之1於27日發布。
修正重點如下:
1.除保留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新增了AI及節能減碳項目,針對這些新項目,明確訂定設備或服務必須具備的技術元素或功能範圍(如具AI算力的推論伺服器、AI邊緣運算設備、IE4以上的高效能電動機、一級效率等級之高效能空氣壓縮系統等)。
2.考量軟體訂閱制已成為普遍的商業模式,授權使用軟體認列為無形資產者,也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3.為明確規範新舊法的適用期間,讓企業得以遵循,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訂購,才能適用新法規定的投資項目及金額上限。另增訂業者應於訂購日次日起2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1次,最長不得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