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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計畫說明
    • 一、緣起
      • 在全球加速邁向人工智慧(AI)應用的趨勢下,AI已成為驅動產業創新、提升國家競爭力及強化關鍵技術自主能力的重要關鍵。近年國際政經情勢持續變動,特別是美國關稅政策調整及全球供應鏈重組,對我國產業結構與經營環境帶來實質衝擊,各級產業需要透過智慧化升級轉型、提升技術能量、培育優質人才等,以強化韌性與提升應變能力。
      • 為因應上述情勢,經濟部將協助產業強化韌性與競爭力,經濟部依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3條第2款及「經濟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韌性辦法」第5條規定,從人力資本、數位轉型及產業升級等面向,提供具體且可落地之支援措施。
      • 爰由經濟部攜手學校、法人等培訓單位及企業,共同推動「經濟部AI新秀計畫」。本計畫透過系統化訓練與實作導向課程,結合產、官、學多元實作場域,引導學員了解產業趨勢與情境,培養AI應用人才協助產業加速智慧轉型,進一步提升整體經濟韌性與國際競爭力。
    • 二、目的
      • 協助企業因應國際情勢與產業升級轉型之發展需求,培訓產業實務所需之AI應用人才。透過鏈結經濟部產業競爭力輔導團,診斷與輔導企業智慧化能量,針對產業、企業智慧化轉型需求,由培訓單位依據不同產業及企業特性,規劃實務導向與實作型培訓內容,藉以提升學員之AI實作技術與應用能力,充裕具備即戰力之產業人才。
      • 依據「經濟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韌性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訂定「經濟部AI新秀計畫申請須知」,期由專業法人、大專校院、經濟部產業競爭力輔導團等擔任培訓單位,因應產業對AI實務人才之能力需求,針對副學士以上之非在職者,規劃並辦理務實導向之培訓計畫。
      • 透過產學合作模式,學員完成專業培訓課程後,接續進行企業實習培訓,以深化其實務技能,並由培訓單位協助媒合培訓學員銜接產業就業。藉由實務培訓與接軌就業之整合培訓模式,全面推動產業AI人才之培訓,助力充裕產業人才與產業升級發展。
    • 三、計畫辦理事項
      • (一) 計畫名詞定義
        • 1. 培訓單位:本計畫申請單位,負責規劃與辦理專班開設,培訓學員遴選、管理追蹤、學習獎勵金撥付與媒合產業就業等相關作業之單位。
        • 2. 合作培訓單位:申請之培訓單位為執行本計畫,與其他依法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登記有案之財團/社團法人、大專校院或經濟部產業競爭力輔導團(含其合作辦理單位),共同規劃與辦理培訓之合作單位。
        • 3. 培訓員額數:獲核定之培訓學員人數。
        • 4. 培訓學員:經培訓單位遴選獲參與本計畫培訓之學員。
        • 5. 合作企業:具備人才聘僱需求,並與培訓單位共同規劃培訓內容,於培訓期間投入相關培訓資源,提供培訓學員實習名額與願意優先留任聘用培訓學員之企業。
        • 6. 完訓學員:指培訓學員於培訓期間完成以下事項之一者:
          • (1) 完成培訓單位所規劃之專業培訓、企業實習期間培訓課程者,且培訓期間每月出席率需達成規劃之80%以上 (含)。
          • (2) 於培訓期間獲合作企業認可其能力願意提前聘僱,於雙方合意下提前就業者。
        • 7. 學習獎勵金:指培訓學員於專業培訓及實習期間,由本計畫補助培訓學員之經費。
        • 8. 就業媒合率:指完訓學員至產業就業人數與培訓學員人數之比值,計算式如下:
          • 完訓學員就業人數 / (培訓學員人數 - 因不可歸責因素培訓終止學員數) x 100%
      • (二) 計畫推動作法
        • 由培訓單位向計畫辦公室提出補助計畫申請,各培訓階段規劃依序如下:

        • 1. 專業培訓:4個月
          • 培訓單位依據合作企業用人、課程需求,與企業共同規劃4個月培訓課程並執行,該階段培訓總時數合計需達300小時。
        • 2. 企業實習:4個月

          培訓學員完成專業培訓後,由培訓單位安排培訓學員至合作企業實習4個月。

        • 3. 產業就業:

          培訓學員完成企業實習後,由培訓單位媒合至合作企業或培訓相關產業領域、職務就業。

      • (三) 計畫補助項目
        • 1. 培訓費用:

          補助培訓單位專業培訓期間之相關費用,每班培訓人數原則規劃為15人以上,其培訓費用依培訓單位規劃之專業培訓總時數及期程編列,原則如下:

          • (1) 專業培訓總時數達300小時且未達400小時,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3萬元。
          • (2) 專業培訓總時數達400小時且未達500小時,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4萬元。
          • (3) 專業培訓總時數達500小時以上(含),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5萬元。
        • 2. 學習獎勵金:

          培訓學員於培訓期間(專業培訓與企業實習),由培訓單位撥付培訓學員學習獎勵,撥付方式得由培訓單位自訂並事前告知培訓學員。培訓學員若為學生身份,其專業培訓期間不得領取本計畫之學習獎勵金。

          • (1) 專業培訓期間: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元。
          • (2) 企業實習期間:每人每月新臺幣3萬元。
        • 3. 以上補助項目之經費由培訓單位編入補助計畫內申請。
  • 貳、計畫申請
    • 一、申請資格
      • (一) 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登記有案之財團/社團法人、大專校院。
      • (二)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 (三) 信用之證明。
      • (四) 納稅之證明。
    • 二、申請方式
      • 本計畫申請應由單一培訓單位提出,並得視培訓需要,結合合作培訓單位共同推動與辦理。
    • 三、計畫內容
      • (一) 培訓學員資格
        • 1. 於培訓階段為副學士以上之非在職者 (含應屆畢業學等),不得為全職在職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或是公司或行 (商) 號負責人。
        • 2. 每名培訓學員限參與經濟部AI新秀計畫1次 (退訓者屬已參訓),且培訓補助期間不得同時接受其他政府相關人才培訓補助。
      • (二) 合作企業資格
        • 1. 指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不含陸資企業)。
        • 2. 具備人才聘僱需求,依據需求與培訓單位共同規劃培訓課程,並提供培訓學員實習名額與願意優先留任聘用培訓學員。
        • 3. 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之產業、傳統產業、中小微企業,及受經濟部產業競爭力輔導團輔導之企業優先支持參與。
      • (三) 培訓規劃
        • 1. 規劃與辦理專業培訓
          • (1) 專業培訓課程規劃:培訓單位依據合作企業用人、課程需求,與合作企業規劃與辦理實務導向與包含實作之培訓課程。
          • (2) 培訓形式:可包含(但不限於)講師實體授課、數位學習 (不超過總專業培訓時數三分之一,且不得超過每月專業培訓時數二分之一為限)、專題實作與討論、遠距教學等,鼓勵結合國際知名廠商認證課程。
          • (3) 業師授課比例:培訓課程需有業界師參與授課,比重需至少達占總專業培訓時數30%。
        • 2. 安排培訓學員至企業實習

          由培訓單位安排培訓學員至合作企業進行實習,實習安排方式得視實際需要,採行企業面試、專業培訓成果評量、學員專題表現等方式辦理,相關作業由培訓單位自行訂定,並於實實前向培訓學員說明。

        • 3. 協助媒合培訓學員銜接產業就業

          培訓學員完成企業實習後由培訓單位媒合至合作企業或相關產業或職務就業,其就業媒合率須達至少75%。

    • 四、計畫書撰寫說明
      • 內容須包括培訓單位簡介、計畫目標、實施策略及方法 (培訓學員招募甄選方式、專業培訓課程規劃、專題實作、合作企業實習規劃與產業就業媒合策略)、實施可行性分析 (培訓單位培訓能量實績、合作企業與計畫投入程度) 及經費編制等。

    • 五、執行期間
      • 培訓單位自計畫核定日起,應於116年5月31日前完成辦理學員之專業培訓及企業實習。

    • 六、申請應備資料
      • (一) 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 (含變更事項登記卡)。
      • (二) 信用之證明。
      • (三) 納稅之證明。
      • (四) 培訓單位申請表附件一。
      • (五) 聲明書附件二。
      • (六) 徵信查詢同意書附件三。
      • (七) 若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四 (無則免附)。
      • (八) 企業合作意向書附件五。
      • (九) 培訓單位計畫申請書附件六。
      • 以上 (一) 至 (八) 資料均需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與檢送紙本一式1份及電子檔,(九) 資料應檢送紙本一式3份及電子檔。

    • 七、申請日期與送件
      • (一) 受理日期: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倘經費用罄,主辦單位得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 (二) 收件 (正本文件與電子檔案) 日期認定:
        • 1. 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方式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2. 以「親送」或非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者,則以收件日期為準 (收件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至18:00)。
      • (三) 送件地點: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地址:310401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21館101室-經濟部AI新秀計畫收)。
      • (四) 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申請單位自行撤案,均不予退還。